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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241001407-000
事项名称 依照法律自批准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的社团成立备案
实施主体 临朐县民政局
设立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0号)第六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第十七条 依照法律规定,自批准成立之日起即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应当自批准成立之日起6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备案文件之日起30日内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三定方案 《临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朐县民政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临政办发【2010】109号)二、主要职责(二)承担依法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登记管理和监察责任。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山东省民政业务基本服务规范》(鲁民【2014】5号)1、社会组织登记服务规范六(一)7.(1)成立之日起即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的备案 受理申请的条件:①依照法律规定,社会团体自批准成立之日起即具有法人资格;③自批准成立之日起6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备案申请。
实施程序 1.申请2.受理3.审批4.发证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山东省民政业务基本服务规范》(鲁民【2014】5号)1、社会组织登记服务规范六(一)7.(1)成立之日起即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的备案 需要提交的材料:社会团体备案申请书,包括名称、住所、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领域、法定代表人、注册资金等内容。以上材料一式两份。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临朐县政务服务中心民政局窗口 (临朐县民间组织管理办公室) 0536-3187592;0536-3110392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临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