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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241001408-000
事项名称 依照法律自批准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的社团注销备案
实施主体 临朐县民政局
设立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0号)第六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第二十一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注销备案(以下统称注销登记):(一)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二)自行解散的;(三)分立、合并的;(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三定方案 《临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朐县民政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临政办发【2010】109号)二、主要职责(二)承担依法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登记管理和监察责任。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①依照法律规定,社会团体自批准成立之日起即具有法人资格;②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③自行解散的;④分立、合并的;⑤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实施程序 1.申请2.承办人初审3.部门负责人审核4.机关负责人审批5.发证6.备案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1.注销申请书2.决定注销的会议决议3.清算报告书4.清算审计报告5.以上材料均一式两份。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临朐县政务服务中心民政局窗口 (临朐县民间组织管理办公室) 0536-3187592;0536-3110392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临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