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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241001410-000
事项名称 民办非企业单位银行账户、印章式样备案
实施主体 临朐县民政局
设立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五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第十四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凭登记证书申请刻制印章,开立银行帐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将印章式样、银行帐号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三定方案 《临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朐县民政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临政办发【2010】109号)二、主要职责(二)承担依法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登记管理和监察责任。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印章、银行账户等备案事项。
实施程序 1.受理2.备案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备案表》《民办非企业单位银行账户备案表》各一式两份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临朐县政务服务中心民政局窗口 (临朐县民间组织管理办公室) 0536-3187592;0536-3110392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临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