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241001401-000 |
事项名称 | 自然灾害情况统计上报 |
实施主体 | 临朐县民政局 |
设立依据 |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577号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第十六条 自然灾害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受灾地区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告。自然灾害造成特别重大或者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受灾地区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应急预案规定的程序及时报告,必要时可以直接报告国务院。 《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民发〔2011〕168号)一、(一)3 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组织、协调和管理,并接受同级政府统计机构的业务指导。民政部负责全国自然灾害情况的汇总、发布等管理工作。第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开展自然灾害情况统计报送工作。 |
三定方案 | 《临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朐县民政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临政办发[2010]109号)二、主要职责(五)拟订全县救灾工作政策;组织、协调救灾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负责组织核查并统一发布灾情;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拟订并组织实施减灾规划,开展减灾合作。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民发〔2011〕168号)县级民政部门对于本行政区域内发生上述突发性自然灾害,凡造成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应在第一时间了解掌握灾情,并在灾害发生后的2小时内,向地(市)级民政部门报告。 |
实施程序 | (1)初报 (2)续报(3)核报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镇街(园区)上报的灾情情况、受灾人员名单及其他证明材料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否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救灾救济科 0536-3120309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临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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