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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241001403-000
事项名称 县管社会团体年检
实施主体 临朐县民政局
设立依据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998第250号自1998年10月25日起施行)第六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第二十七条 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二)对社会团体实施年度检查。
三定方案 《临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朐县民政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临政办发【2010】109号)二、主要职责(二)承担依法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登记管理和监察责任。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潍坊市民政业务基本服务规范》(潍民字【2013】47号)38.社会组织年度检查服务规范六(一)社会团体年度检查1、受理申请的条件:①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具有管辖权;②上年度7月1日前注册登记的社会团体;③年度检查材料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④每年5月31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全部年度检查材料。
实施程序 1、业务主管部门初审;2、登记管理机关审查;3、登记管理机关签署年检结论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潍坊市民政业务基本服务规范》(潍民字【2013】47号)38.社会组织年度检查服务规范六(一)社会团体年度检查2、需要提交的材料①《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报告书》,一式三份;②社会组织党建年度报告书;③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④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副本);⑤上年度工作总结电子版;⑥设有分支(代表)机构的,应提交分支(代表)机构的登记证书(副本),并在《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报告书》的“本年度业务活动情况”中汇报分支(代表)机构业务活动情况,分支(代表)机构有独立账户的,应合并审计;⑦ 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临朐县政务服务中心民政局窗口 (临朐县民间组织管理办公室) 0536-3187592;0536-3110392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临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