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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241001405-000
事项名称 县管非公募基金会(含分支、代表机构)年检
实施主体 临朐县民政局
设立依据 1.《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第六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方性公募基金会和不属于前款规定情况的非公募基金会的登记管理工作。第三十六条: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接受年度检查。 2.《基金会年度检查办法》(民政部令第30号,自2006年1月12日起施行)第三条 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上一年度的年度工作报告,接受登记管理机关检查。 3.《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创新社会组织登记和管理工作的通知》(鲁民〔2013〕49号)一(二)将非公募基金会的登记权限由省民政厅下放至设区的市和县(市、区)民政部门”。
三定方案 三定方案中未注明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山东省民政业务基本服务规范》(鲁民【2014】5号)2、社会组织年度检查服务规范六(三)基金会年度检查 受理申请的条件:①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的基金会;②符合要求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③每年3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
实施程序 1、下发年检通知 2、网上预审 3、现场勘察(抽查) 4、审查年检纸质材料并出具年检结论。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山东省民政业务基本服务规范》(鲁民【2014】5号)2、社会组织年度检查服务规范六(三)基金会年度检查 需要提交的材料:①《基金会年度工作报告》;②《年度财务审计报告》;③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以上材料均一式两份。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临朐县政务服务中心民政局窗口 (临朐县民间组织管理办公室) 0536-3187592;0536-3110392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临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