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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241001406-000
事项名称 乡、镇边界纠纷调解
实施主体 临朐县民政局
设立依据 《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号自1989年2月3日起施行)第六条:民政部是国务院处理边界争议的主管部门。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处理边界争议的主管部门。
三定方案 《临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朐县民政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临政办发[2010]109号)二、主要职责(八)负责县内镇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负责镇(街道)行政区域边界争议的调查和调处;承办与邻县(市、区)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管理和边界争议的调处事宜。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号自1989年2月3日起施行)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边界争议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自治洲、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之间,乡、民族乡、镇之间,双方人民政府对毗邻行政区域界线的争议。第四条 下列已明确划定或者核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必须严格遵守:(一)根据行政区划管理的权限,上级人民政府在确定行政区划时明确划定的界线;(二)由双方人民政府或者双方的上级人民政府明确划定的争议地区的界线;(三)发生边界争议之前,由双方人民政府核定一致的界线。
实施程序 1、受理;2、调查;3、调解;4、上报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1、争议双方乡、镇人民政府的解决方案;2、边界线地形图。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科(挂县地名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牌子) 0536-3116707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临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