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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241001411-000
事项名称 补领婚姻登记证
实施主体 临朐县民政局
设立依据 《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民发〔2003〕127号自2003年10月1日起实施)第三条 婚姻登记机关是具有依法履行婚姻登记行政职能的机关。第四条 婚姻登记机关的职责:(一)办理婚姻登记;(二)补发婚姻证;(三)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四)撤销受胁迫的婚姻;(五)宣传婚姻法律法规,倡导文明婚俗。第五十五条 当事人遗失、损毁婚姻证件,可以向原办理该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
三定方案 《临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朐县民政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临政办发[2010]109号)二、主要职责(十一)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负责全县婚姻登记工作;负责全县收养登记工作;负责全县殡葬管理,负责全县经营性公墓的审核申报工作;指导婚姻、殡葬、收养、救助服务机构管理工作。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民发〔2003〕127号自2003年10月1日起实施)第五十五条 当事人遗失、损毁婚姻证件,可以向原办理该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第五十七条 受理补领结婚证、离婚证申请的条件是:(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二)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或者离婚,现今仍然维持该状况; (三)当事人持有本规范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身份证件; (四)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当事人因故不能到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申请补领婚姻
实施程序 1、初审2、受理3、审查4、登记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1、当事人本人前来办理的: ①双方身份证、户口簿;②结婚档案(当事人向原办理机关申请补领且有婚姻登记档案的,由登记机关直接查档。当事人不是向原办理机关提出申请,或当事人的档案已经移交的,由当事人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供查档证明。档案遗失的,当事人提交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写明当事人登记时间和地点的婚姻状况证明);2、当事人委托他人办理的:①公证机关公证的委托书;②当事人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或有公证机关盖章的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③结婚档案(当事人户口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出具的证明或公安部门出具的身份证号或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婚姻登记处 0536-3219130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临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