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事项目录
事项编码 3707240501436-000
事项名称 特困救助
实施主体 临朐县民政局(法定) 临朐县慈善总会办公室(委托)
设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主席令第19号1999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本法所称公益事业是指非营利的下列事项:(一)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三)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四)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2、临朐县慈善总会办公室印发的《关于开展特困救助活动的通知》昌慈善办[2012]3号
三定方案 《临朐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成立临朐县慈善总会办公室的通知》(昌编发[2009]11号)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实施程序 慈善救助:申请审查;审核;审批;救助。临朐县慈善总会办公室印发的《关于开展特困救助活动的通知》昌慈善办[2012]3号 第四条凡需救助人员,由本人(或代理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临朐县特困救助审批表》,经所在村(居)或单位和镇(街区)审查并公示无异议后,连同其他申请材料一并报市慈善总会办公室审批。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临朐县慈善总会办公室印发的《关于开展特困救助活动的通知》昌慈善办[2012]3号 第四条1、《临朐县特困救助审批表》一式两份;2、个人书面申请书一份;3、身份证、户口簿索引复印件一份;4、家庭特困证明材料(市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病历、医疗费用结算单、家庭其他因灾困难证明等)一份,享受低保的附低保证复印件一份;5、计生部门出具的无违反计划生育证明;6、镇级入户调查表一份。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临朐县民政局优抚安置科 3212220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