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240501408-000 |
事项名称 | 精简退职老职工生活困难救济费发放 |
实施主体 | 临朐县民政局、临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设立依据 | 《关于精简退职的老职工生活困难救济问题的通知》(1965年6月9日国务院【1965】国内字224号)第一条 对于从一九六一年到本通知下达之日期间精减退职的一九五七年年底以前参加工作并发给了一次性退职补助金的职工,凡是现在全部或者在部丧失劳动能力,或者年老体弱,或者长期患病影响劳动较大,而家庭生活无依靠的,由当地民政部门按月发给本人原标准工资百分之四十的救济费。 |
三定方案 | 三定方案中未注明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
实施程序 | 按月发放精简退职老职工生活困难救济费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个人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申请暨审批表》、《民主评议表》、《入户调查表》、个人申明、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残疾证、学生证、病例等复印件、户主及家庭成员收入证明等相关材料。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否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救灾救济科 0536-3120309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临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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