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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240214378-001
事项名称 对违反《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处罚
子项名称 对获证产品及其销售包装上标注的认证证书所含内容与认证证书内容不一致的处罚
实施主体 临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设立依据 《认证机构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1号)第三十六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统称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定期对所辖区域的认证活动实施监督,查处认证违法行为,并建立相应的监督协调工作机制。第五十五条认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方认证监管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国家认监委应当责令其停业整顿6个月直至撤销其批准证书,并予公布:(一)聘用未经国家注册(确认)的人员或者使用不符合认证要求和能力的人员从事认证审核、检查活动的。
三定方案 《关于印发潍坊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及潍坊市所辖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机构编制方案的通知》(鲁编办[2004]28号)二、主要职责(一)依法查处违反标准化、计量、质量、认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等法律法规的行为。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罚款;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实施程序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临朐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队3219747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