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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240201004-000
事项名称 对违反《宗教事务条例》规定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行为的处罚
实施主体 临朐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设立依据 《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7月7日国务院第57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令第426号)第五条: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拆除;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进行行政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负责有关的行政管理工作。 《山东省宗教事务条例》(2011年9月29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宗教事务,依法对本行政区内的宗教事务进行管理、监督和指导;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宗教事务管理工作。
三定方案 《关于公布中共临朐县委统一战线工作部职能配置、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临编发〔2002500〕48号)中主要职责:(五)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掌握全县民族、宗教情况和动态,协调处理民族、宗教方面的重大事宜,努力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没收违法所得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实施程序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临朐县民宗局民宗科 3212145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70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临朐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