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240201011-003 |
事项名称 | 对违反《山东省清真食品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 |
子项名称 | 对非回族等少数民族个体工商户悬挂、张帖清真标识的处罚 |
实施主体 | 临朐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
设立依据 | 《山东省清真食品管理规定》(2002年10月16日省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省政府令第150号)第十一条:非清真食品摊位应当与清真食品摊位分开经营。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可视情节给予以下处罚:(一)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十一条的,分别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第五条:县级以上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实施。工商行政管理、卫生、质量技术监督、经济贸易、劳动和社会保障、公安、物价等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对清真食品的生产、经营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
三定方案 | 《关于公布中共临朐县委统一战线工作部职能配置、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临编发〔2002500〕61号)中主要职责:(五)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掌握全县民族、宗教情况和动态,协调处理民族、宗教方面的重大事宜,努力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警告;罚款。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
实施程序 |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临朐县民宗局民宗科 3212158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83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临朐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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