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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240201015-001
事项名称 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非宗教团体、非宗教活动场所组织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献的处罚
子项名称 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活动场所已被撤销登记仍然进行宗教活动的,或者擅自设立宗教院校的处罚
实施主体 临朐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设立依据 《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1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6号公布,2017年6月14日国务院第176次常务会议修订,2018年2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宗教事务条例》,对相关条文进行了调整。《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三条更改为《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九条
三定方案 《关于公布中共临朐县委统一战线工作部职能配置、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临编发〔2002500〕69号)中主要职责:(五)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掌握全县民族、宗教情况和动态,协调处理民族、宗教方面的重大事宜,努力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实施程序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