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240202603-000 |
事项名称 | 对不按照国家有关农药安全使用的规定使用农药的处罚 |
实施主体 | 临朐县农业农村局 |
设立依据 | 《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危险物品肇事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处罚: (四)不按照国家有关农药安全使用的规定使用农药的,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三定方案 | 临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朐县农业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临政办发[2010]95(六)号中主要职责:负责对种子、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经营监管和安全使用管理。负责对种子、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经营监管和安全使用管理。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罚款、警告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
实施程序 |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临朐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0536-3186711)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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