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240202617-000 |
事项名称 | 对经营未注明“过期农药”字样的超过产品质量保证期的农药产品的处罚 |
实施主体 | 临朐县农业农村局 |
设立依据 | 《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 对经营未注明“过期农药”字样的超过产品质量保证期的农药产品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三定方案 | 《临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朐县农业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临政办发[2010]66号(五)依法实施农作物种子(种苗)、农药、肥料、农用膜、食用菌种、蚕种的许可和监督管理。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
实施程序 |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临朐县农业局农业执法监察大队 0536-3186731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权力之日起60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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