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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240202627-000
事项名称 对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用于饲养的非乳用、非种用动物和水产苗种到达目的地后,未在24小时内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的处罚
实施主体 临朐县农业农村局
设立依据 《动物防疫法》(主席令第71号)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和其他有关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0年第6号)第四十八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用于饲养的非乳用、非种用动物和水产苗种到达目的地后,未在24小时内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三定方案 《临朐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调整县畜牧局机构编制事项的批复》(临编【2011】29号)县畜牧局的主要职责:(30)负责全县兽药、兽医器械、动物诊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和兽医生物实验室的生物安全监督工作。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罚款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实施程序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临朐县畜牧兽医执法监察大队 0536-3160998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85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