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240202635-000 |
事项名称 | 对违反《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处罚 |
实施主体 | 临朐县农业农村局 |
设立依据 |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8年第19号)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动物诊疗机构的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动物诊疗机构的监督执法工作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8年第19号)第三十二条:动物诊疗机构连续停业两年以上的,由原发证机关收回、注销其动物诊疗许可证。 |
三定方案 | 《临朐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调整县畜牧局机构编制事项的批复》(临编【2011】29号)县畜牧局的主要职责:(39)负责全县兽药、兽医器械、动物诊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和兽医生物实验室的生物安全监督工作。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收回、注销许可证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
实施程序 |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临朐县畜牧兽医执法监察大队 0536-3161007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94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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