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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240201716-000
事项名称 对《山东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所列事项的处罚
实施主体 临朐县财政局
设立依据 《山东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2013年7月2日省政府令第262号,2013年9月1日施行)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社会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法律、法规未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暂停其在本行政区域内1至3年的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其业务代理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违规收取或者不按规定退还保证金的。(五)违规抽取和使用评审专家的。 《政府采购法》主席令第68号(2002年6月29日通过,2003年1月1日施行)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三定方案 《临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朐县财政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010年7月临政办发〔2010〕132号)二、主要职责(十八)监督检查财税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检查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实施程序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财政监督处3166307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