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240202639-000 |
事项名称 | 对违反《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处罚 |
实施主体 | 临朐县农业农村局 |
设立依据 | 《执业兽医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8第18号)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执业兽医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执业兽医的监督执法工作 《执业兽医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8第18号)第三十五条:执业兽医不使用病历,或者应当开具处方未开具处方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再次出现同类违法行为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三定方案 | 《临朐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调整县畜牧局机构编制事项的批复》(临编【2011】29号)县畜牧局的主要职责:(52)负责全县兽药、兽医器械、动物诊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和兽医生物实验室的生物安全监督工作。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警告、罚款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
实施程序 |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临朐县畜牧兽医执法监察大队 0536-3161020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107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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