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240202676-000 |
事项名称 | 对违反《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处罚 |
实施主体 | 临朐县农业农村局 |
设立依据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5号)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饲料、饲料添加剂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饲料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监督管理工作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5号)第四十四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拆包、分装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三定方案 | 《临朐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调整县畜牧局机构编制事项的批复》(临编【2011】29号)县畜牧局的主要职责:(121)负责全县兽药、兽医器械、动物诊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和兽医生物实验室的生物安全监督工作。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罚款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
实施程序 |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临朐县畜牧兽医执法监察大队 0536-3161089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176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备注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