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事项目录
事项编码 3707240202676-000
事项名称 对违反《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处罚
实施主体 临朐县农业农村局
设立依据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5号)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饲料、饲料添加剂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饲料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监督管理工作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5号)第四十四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拆包、分装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三定方案 《临朐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调整县畜牧局机构编制事项的批复》(临编【2011】29号)县畜牧局的主要职责:(121)负责全县兽药、兽医器械、动物诊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和兽医生物实验室的生物安全监督工作。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罚款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实施程序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临朐县畜牧兽医执法监察大队 0536-3161089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176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