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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240202688-000
事项名称 对违反《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的处罚
实施主体 临朐县农业农村局
设立依据 《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4号)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兽药监督管理工作 《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4号)第六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兽药的产品批准文号或者吊销进口兽药注册证书:(一)抽查检验连续2次不合格的;被撤销产品批准文号或者被吊销进口兽药注册证书的兽药,不得继续生产、进口、经营和使用。已经生产、进口的,由所在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监督销毁,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定方案 《临朐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调整县畜牧局机构编制事项的批复》(临编【2011】29号)县畜牧局的主要职责:(157)负责全县兽药、兽医器械、动物诊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和兽医生物实验室的生物安全监督工作。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撤销产品批准文号、吊销证书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实施程序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临朐县畜牧兽医执法监察大队 0536-3161125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212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