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240202691-000 |
事项名称 | 对违反《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的处罚 |
实施主体 | 临朐县农业农村局 |
设立依据 | 《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4号)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兽药监督管理工作 《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4号)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 |
三定方案 | 《临朐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调整县畜牧局机构编制事项的批复》(临编【2011】29号)县畜牧局的主要职责:(142)负责全县兽药、兽医器械、动物诊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和兽医生物实验室的生物安全监督工作。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吊销许可证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
实施程序 |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临朐县畜牧兽医执法监察大队 0536-3161106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193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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