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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240202694-000
事项名称 对违反《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的处罚
实施主体 临朐县农业农村局
设立依据 《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4号)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兽药监督管理工作 《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4号)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兽药安全性评价单位、临床试验单位、生产和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实施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活动,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定方案 临朐县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成立临朐县残疾人联合会的通知》(临编发[1991]5号),临朐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调整市残联隶属关系及建制级别的通知》(临编发[2004]17号)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罚款、吊销许可证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实施程序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临朐县畜牧兽医执法监察大队 0536-3161111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198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