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240202695-000 |
事项名称 | 对违反《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的处罚 |
实施主体 | 临朐县农业农村局 |
设立依据 | 《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4号)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兽药监督管理工作 《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4号)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兽药的标签和说明书未经批准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生产、经营假兽药处罚;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生产、经营假兽药处罚。 |
三定方案 | 《潍坊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临朐县国家税务局主要职责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潍国税发〔2010〕105号)一、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税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四)负责本地区中央税、共享税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基金(费)的征收管理、税源管理、纳税评估、反避税和稽查工作,力争税款应收尽收;负责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和其他税收票证的管理工作。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吊销许可证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
实施程序 |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临朐县畜牧兽医执法监察大队 0536-3161113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200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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