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240212614-000 |
事项名称 | 对动物诊疗机构不具备规定条件的处罚 |
实施主体 | 临朐县农业农村局 |
设立依据 |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8年第19号)第三十一条:动物诊疗场所不再具备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条件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由原发证机关收回、注销其动物诊疗许可证。 |
三定方案 | 《临朐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调整县畜牧局机构编制事项的批复》(临编【2011】29号)县畜牧局的主要职责:(5)负责全县兽药、兽医器械、动物诊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和兽医生物实验室的生物安全监督工作。负责官方兽医、执业兽医管理工作;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警告;吊销许可证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
实施程序 |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临朐县畜牧兽医执法监察大队 0536-3160973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78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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