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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240212618-000
事项名称 对使用伪造、变造、受让、租用、借用的兽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的处罚
实施主体 临朐县农业农村局
设立依据 《执业兽医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3第5号)第三十三条 使用伪造、变造、受让、租用、借用的兽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依法收缴,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三定方案 《临朐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调整县畜牧局机构编制事项的批复》(临编【2011】29号)县畜牧局的主要职责:(5)负责全县兽药、兽医器械、动物诊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和兽医生物实验室的生物安全监督工作。负责官方兽医、执业兽医管理工作;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吊销许可证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实施程序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临朐县畜牧兽医执法监察大队 0536-3160973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82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