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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240212622-000
事项名称 对乡村兽医中止兽医服务活动满二年的处罚
实施主体 临朐县农业农村局
设立依据 《乡村兽医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8第17号)第二十条乡村兽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登记机关应当收回、注销乡村兽医登记证: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二)中止兽医服务活动满二年的。
三定方案 《临朐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调整县畜牧局机构编制事项的批复》(临编【2011】29号)县畜牧局的主要职责:(5)负责全县兽药、兽医器械、动物诊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和兽医生物实验室的生物安全监督工作。负责官方兽医、执业兽医管理工作;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吊销许可证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实施程序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临朐县畜牧兽医执法监察大队 0536-3160973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86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