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240212624-000 |
事项名称 | 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且不符合条件的精液、胚胎、种蛋等的处罚 |
实施主体 | 临朐县农业农村局 |
设立依据 |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0年第6号)第四十二条 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精液、胚胎、种蛋等,不符合下列条件的,予以没收销毁。(一)货主在5天内提供输出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来自非封锁区的证明和供体动物符合健康标准的证明;(二)在规定的保质期内,并经外观检查无腐败变质;(三)农业部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 |
三定方案 | 《临朐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调整县畜牧局机构编制事项的批复》(临编【2011】29号)县畜牧局的主要职责:(3)制定全县动物疫病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县动物防疫、动物及其产品的检疫监督工作;负责全县畜禽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建设;负责全县种畜禽管理工作;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管理工作。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没收;销毁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
实施程序 |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临朐县畜牧兽医执法监察大队 0536-3160973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88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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