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240212626-000 |
事项名称 | 对违反《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的处罚 |
实施主体 | 临朐县农业农村局 |
设立依据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6号)第六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收购的生鲜乳和相关的设备、设施等物品,并处违法乳品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有许可证照的,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 (一)未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收购生鲜乳的; (二)生鲜乳收购站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后,不再符合许可条件继续从事生鲜乳收购的; (三)生鲜乳收购站收购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禁止收购的生鲜乳的。 |
三定方案 | 《临朐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调整县畜牧局机构编制事项的批复》(临编【2011】29号)县畜牧局的主要职责:(4)承担全县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负责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生产环节、收购环节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全县饲料、饲料添加剂、饲料生产企业和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监督管理职责。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吊销许可证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
实施程序 |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畜牧局奶管办 0536-3160315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90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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