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240212630-000 |
事项名称 | 对违反《种畜禽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处罚 |
实施主体 | 临朐县农业农村局 |
设立依据 | 《种畜禽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53号)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畜禽的; (二)未按照规定的品种、品系、代别和利用年限生产经营种畜禽的;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三)推广未依照本条例评审并批准的畜禽品种的; (四)销售种畜禽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种畜系谱的。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
三定方案 | 《临朐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调整县畜牧局机构编制事项的批复》(临编【2011】29号)县畜牧局的主要职责:(3)制定全县动物疫病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县动物防疫、动物及其产品的检疫监督工作;负责全县畜禽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建设;负责全县种畜禽管理工作;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管理工作。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许可证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
实施程序 |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临朐县畜牧兽医执法监察大队 0536-3160973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94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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