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事项目录
事项编码 3707240212644-000
事项名称 对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动物肉类,或者经营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的处罚。
实施主体 临朐县农业农村局
设立依据 《食品安全法》(主席令第9号)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并处2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0000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的制品;(六)经营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三定方案 《临朐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调整县畜牧局机构编制事项的批复》(临编【2011】29号)县畜牧局的主要职责:(4)承担全县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负责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生产环节、收购环节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全县饲料、饲料添加剂、饲料生产企业和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监督管理职责。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罚款;吊销许可证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实施程序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临朐县畜牧兽医执法监察大队 0536-3160973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108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