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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240212645-000
事项名称 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生鲜乳运输车辆的处罚
实施主体 临朐县农业农村局
设立依据 《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36号)第三十八条 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生鲜乳运输车辆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收回生鲜乳准运证明,或者通报核发生鲜乳准运证明的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收回,同时通报有关乳制品加工企业。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定方案 《临朐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调整县畜牧局机构编制事项的批复》(临编【2011】29号)县畜牧局的主要职责:(4)承担全县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负责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生产环节、收购环节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全县饲料、饲料添加剂、饲料生产企业和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监督管理职责。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吊销许可证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实施程序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县畜牧局奶管办0536-3160315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109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