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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240212647-000
事项名称 对擅自采集重大动物疫病病料,或者在重大动物疫病病原分离时不遵守国家有关生物安全管理规定的处罚
实施主体 临朐县农业农村局
设立依据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 450 号)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采集重大动物疫病病料,或者在重大动物疫病病原分离时不遵守国家有关生物安全管理规定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定方案 《临朐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调整县畜牧局机构编制事项的批复》(临编【2011】29号)县畜牧局的主要职责:(3)制定全县动物疫病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县动物防疫、动物及其产品的检疫监督工作;负责全县畜禽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建设;负责全县种畜禽管理工作;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管理工作。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吊销许可证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实施程序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临朐县畜牧兽医执法监察大队 0536-3160973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111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