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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240401701-000
事项名称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
实施主体 临朐县财政局
设立依据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2005年1月22日财政部令第27号,2005年3月1日施行)第二十条第二款:代理记账机构在经营期间达不到本办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其在不超过2个月的期限内整改;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由审批机关撤回代理记账资格。
三定方案 《临朐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朐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临政发〔2010〕14号),临朐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临朐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朐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临政发〔2010〕14号),临朐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实施程序
实施标准 征收标准为每平方米150元,按建筑面积征收。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临朐县财政局非税收入管理处 0536-3167231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