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240401703-000 |
事项名称 | 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采取措施 |
实施主体 | 临朐县财政局 |
设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三定方案 | 《临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朐县财政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010年7月临政办发〔2010〕132号)二、主要职责(十八)监督检查财税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检查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加处罚款、申请强制执行 |
实施条件 |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
实施程序 |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临朐县财政监督处 3166307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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