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240302603-000 |
事项名称 | 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以及违法使用的生鲜乳、辅料、添加剂? |
实施主体 | 临朐县农业农村局 |
设立依据 | 《乳制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536号)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生产环节、收购环节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 畜牧兽医、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在依据各自职责进行监督检查时,行使下列职权: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以及违法使用的生鲜乳、辅料、添加剂; |
三定方案 | 《临朐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调整县畜牧局机构编制事项的批复》(临编【2011】29号)县畜牧局的主要职责:(4)承担全县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负责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生产环节、收购环节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全县饲料、饲料添加剂、饲料生产企业和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监督管理职责。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
实施条件 | 乳品及生鲜乳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 |
实施程序 |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畜牧局奶业管理办公室 0536-3160315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2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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