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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240302605-000
事项名称 隔离、查封、扣押和处理染疫或疑似染疫动物、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
实施主体 临朐县农业农村局
设立依据 《动物防疫法》(主席令第71号)第五十九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可以采取下列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碍:(二)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进行隔离、查封、扣押和处理;
三定方案 《临朐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调整县畜牧局机构编制事项的批复》(临编【2011】29号)县畜牧局的主要职责:(3)制定全县动物疫病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县动物防疫、动物及其产品的检疫监督工作;负责全县畜禽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建设;负责全县种畜禽管理工作;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管理工作。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实施条件 动物或动物产品染疫或疑似染疫
实施程序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临朐县畜牧兽医执法监察大队 0536-3160973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4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