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240302607-000 |
事项名称 | 对种用、乳用动物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而不按照规定处理的行政强制 |
实施主体 | 临朐县农业农村局 |
设立依据 | 《动物防疫法》(主席令第71号)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工作。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一)对饲养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的;(二)种用、乳用动物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而不按照规定处理的;(三)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没有及时清洗、消毒的。 |
三定方案 | 《临朐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调整县畜牧局机构编制事项的批复》(临编【2011】29号)县畜牧局的主要职责:(3)制定全县动物疫病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县动物防疫、动物及其产品的检疫监督工作;负责全县畜禽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建设;负责全县种畜禽管理工作;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管理工作。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
实施条件 | 对种用、乳用动物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而不按照规定处理 |
实施程序 |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临朐县畜牧兽医执法监察大队 0536-3160973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6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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