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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240302609-000
事项名称 查封、扣押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畜产品
实施主体 临朐县农业农村局
设立依据 《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32号)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的监督管理。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在畜禽养殖监督检查工作中,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依法查封、扣押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畜产品。
三定方案 《临朐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调整县畜牧局机构编制事项的批复》(临编【2011】29号)县畜牧局的主要职责:(4)承担全县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负责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生产环节、收购环节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全县饲料、饲料添加剂、饲料生产企业和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监督管理职责。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实施条件 畜产品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
实施程序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临朐县畜牧兽医执法监察大队 0536-3160973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8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