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240302613-000 |
事项名称 | 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盒设备以及违法所得 |
实施主体 | 临朐县农业农村局 |
设立依据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5号)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 |
三定方案 | 《临朐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调整生猪定点屠宰监管职责的通知》(临编【2014】8号)经研究,决定将县商务局承担的生猪定点屠宰监管职责调整到县畜牧局。调整后,县畜牧局负责拟订畜禽屠宰有关政策规定并组织实施,负责畜禽屠宰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组织打击私屠滥宰等违法行为。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
实施条件 | 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 |
实施程序 |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临朐县畜牧兽医执法监察大队 0536-3160973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72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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