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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240302618-000
事项名称 植物调运检疫、产地检疫费
实施主体 临朐县农业农村局
设立依据 《植物检疫条例》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第七条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经过检疫:(一)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二)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任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
三定方案 《临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朐县农业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临办临政发[2010]95号(七)中主要职责: 负责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和农业植物防疫检疫工作。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各级植物检疫机构依法对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和其他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进行产地检疫和调运检疫以及对境外引种进行疫情监测,均按照《国内植物检疫收费管理办法》进行收费。
实施程序
实施标准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文件《1992价费字452号》;发改委财政部文件《发改价[2013]1494号》。调运检疫费:粮谷类按货值的0.45%收取,经济类作物按货值的0.5%收取,水(瓜)果类按货值的0.6%收取;产地检疫费:粮谷类按产值的0.3%收取,经济类作物按产值的0.35%收取,水(瓜)果类按产值的0.45%收取;其他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检疫费,粮谷类按降低后标准都0%计收,经济类和水(瓜)果类按降低后标准的39%计收。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临朐县植物保护站(0536-3161879)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