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240402608-000 |
事项名称 | 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盒设备以及违法所得 |
实施主体 | 临朐县农业农村局 |
设立依据 | 《昌邑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食品药品工商质监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昌政发[2014]2号)三、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六)严格落实监管责任。市政府对本地区食品药品安全负总责。将生猪定点屠宰监管职责由商务部门调整至畜牧部门负责,商务部门要划转相应的执法机构、人员、编制、装备及相关经费。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5号)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5号)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 |
三定方案 | 《临朐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调整县畜牧局机构编制事项的批复》(临编【2011】29号)县畜牧局的主要职责:(9)制定全县动物疫病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县动物防疫、动物及其产品的检疫监督工作;负责全县畜禽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建设;负责全县种畜禽管理工作;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管理工作。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查封、扣押财物(《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5号)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 |
实施条件 | 有证据证明可能是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5号)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 |
实施程序 |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临朐县畜牧局畜禽疫病防治站 0536-3165552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6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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