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240402610-000 |
事项名称 | 查封违法生产、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场所 |
实施主体 | 临朐县农业农村局 |
设立依据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5号)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饲料、饲料添加剂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饲料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监督管理工作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09号)第三十四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四)查封违法生产、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场所。 |
三定方案 | 《临朐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调整县畜牧局机构编制事项的批复》(临编【2011】29号)县畜牧局的主要职责:(11)制定全县动物疫病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县动物防疫、动物及其产品的检疫监督工作;负责全县畜禽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建设;负责全县种畜禽管理工作;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管理工作。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查封、扣押财物(《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09号)第三十四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四)查封违法生产、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场所。) |
实施条件 | 违法生产、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场所(《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09号)第三十四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四)查封违法生产、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场所。) |
实施程序 |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临朐县畜牧局畜禽疫病防治站 0536-3165554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8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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