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240402612-000 |
事项名称 | 对局部地区发生植物检疫对象的行政强制 |
实施主体 | 临朐县农业农村局 |
设立依据 | 《植物检疫条例》(1992年5月13日国务院令98号)第五条局部地区发生植物检疫对象的,应划为疫区,采取封锁、消灭措施,防止植物检疫对象传出。 《山东省农业植物检疫办法》(2002年4月28日省政府令140号)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引起疫情扩散的,由农业植物检疫机构责令销毁或者进行除害处理,并可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三定方案 | 《临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朐县农业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临政办发[2010]95号(七)中主要职责:负责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和农业植物防疫检疫工作。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 |
实施条件 | 《山东省农业植物检疫办法》(2002年4月28日省政府令140号)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引起疫情扩散的,…。 |
实施程序 |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临朐县植物保护站 (0536-3161879)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备注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