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240402614-000 |
事项名称 | 对未依照《植物检疫条例》规定,擅自调运植物、植物产品行为的行政强制 |
实施主体 | 临朐县农业农村局 |
设立依据 | 《植物检疫条例》(1992年5月13日国务院令98号)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 《山东省农业植物检疫办法》(2002年4月28日省政府令140号)第三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农业植物检疫机构有权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 |
三定方案 | 《临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朐县农业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临政办发[2010]95号(七)中主要职责:负责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和农业植物防疫检疫工作。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 |
实施条件 | 《山东省农业植物检疫办法》(2002年4月28日省政府令140号)第三十九条 擅自调运植物、植物产品的,…。 |
实施程序 |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临朐县植物保护站 (0536-3161879)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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