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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240702606-000
事项名称 农业机械事故责任认定
实施主体 临朐县农业农村局
设立依据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9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3号)第二十七条对经过现场勘验、检查的农业机械事故,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制作完成农业机械事故认定书;需要进行农业机械鉴定的,应当自收到农业机械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制作农业机械事故认定书。   农业机械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农业机械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在制作完成农业机械事故认定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送达当事人。 《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农业机械事故责任的认定和调解处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所属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承担本辖区农机事故处理的具体工作。 法律、行政法规对农机事故的处理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定方案 临编办[2011]59号《临朐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县农业机械安全监理站设立内部机构和明确职责的批复》县农业机械安全监理站的主要职责:1、贯彻执行农机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定、办法,负责拖拉机和其他农业机械的安全管理。4、开展农机安全生产检查和安全宣传教育活动,负责农机违章行为查处和农机事故的处理工作。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9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3号)第二十七条对经过现场勘验、检查的农业机械事故,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制作完成农业机械事故认定书;需要进行农业机械鉴定的,应当自收到农业机械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制作农业机械事故认定书。
实施程序 1、勘查现场;2、立案;3、勘查处理;4、检验、鉴定和评估;5、责任认定与处罚;6、结案归档。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临朐县农业机械安全监理站0536-3211933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临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