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240902603-000 |
事项名称 | 农药监管 |
实施主体 | 临朐县农业农村局 |
设立依据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 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
三定方案 | 临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朐县农业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临政办发[2010]95号(六)中主要职责:负责对种子、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经营监管和安全使用管理。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 对可能出现假劣农药产品的农药批发商、经营门店进行监督检查 |
实施程序 | 《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一条1、登记备案;2、实行“两票一卡一书”制度;3、制定年度农药打假监管方案; 4、现场检查,5、填写检查记录、督促整改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进销货台账、农药登记备案通知书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临朐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0536-3186713)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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