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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240902605-000
事项名称 对农业机械作业区域内农业机械的使用管理和安全监督检查
实施主体 临朐县农业农村局
设立依据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9月国务院第563号令)第九条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质量监督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山东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2007年9月通过)第三十七条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监理机构具体承担农业机械使用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对作业区域内的农业机械进行安全检查,及时纠正农业机械驾驶、操作违法行为。 《山东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1994年12月通过,2005年3月修订)第十七条农业机械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加强对农业机械作业区域内农业机械的使用管理和安全监督检查。
三定方案 《临朐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县农业机械安全监理站设立内部机构和明确职责的批复》(临编办[2011]59号)县农业机械安全监理站的主要职责:3.实施农业机械及驾驶操作人员年度检验、发放牌照以及农机操作人员考试、考核、发证管理工作。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山东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2007年9月通过)第三十七条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监理机构具体承担农业机械使用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对作业区域内的农业机械进行安全检查,及时纠正农业机械驾驶、操作违法行为。 《山东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农业机械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加强对农业机械作业区域内农业机械的使用管理和安全监督检查。
实施程序 《山东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2007年9月通过)第三十七条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监理机构具体承担农业机械使用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对作业区域内的农业机械进行安全检查,及时纠正农业机械驾驶、操作违法行为。 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应当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配合,加强对乡村道路上行驶的农业机械的安全监督。 《山东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1994年12月通过,2005年3月修订)第十七条农业机械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加强对农业机械作业区域内农业机械的使用管理和安全监督检查。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农业机具的牌证、作业人员的驾驶证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临朐县农业机械安全监理站 0536-3211933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权力之日起60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