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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240902606-000
事项名称 对拖拉机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实施主体 临朐县农业农村局
设立依据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06年3月国务院第462号令,2012年3月国务院令第618号修订)第四条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称保监会)依法对保险公司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机动车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机动车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对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机动车管理部门不得予以登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得予以检验。
三定方案 《临朐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县农业机械安全监理站设立内部机构和明确职责的批复》(临编办[2011]59号)县农业机械安全监理站的主要职责:4.实施农业机械及驾驶操作人员年度检验、发放牌照以及农机操作人员考试、考核、发证管理工作。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06年3月国务院第462号令,2012年3月国务院令第618号修订)第四条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称保监会)依法对保险公司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机动车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机动车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对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机动车管理部门不得予以登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得予以检验。
实施程序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06年3月国务院第462号令,2012年3月国务院令第618号修订)第四条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称保监会)依法对保险公司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机动车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机动车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对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机动车管理部门不得予以登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得予以检验。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单、保险标志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临朐县农业机械安全监理站 0536-3211934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权力之日起61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